GB/T 29862—2026《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技术规范》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24

国家标准GB/T 29862—2026《纺织品 纤维含量标识技术规范》已于2026年7月发布(2026年第30号国家标准发布公告),将于2027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纺织服装行业最常用的标准之一,也是我国纺织服装产品成分和含量标识的主要依据。新标准结合产品和检测工作的实际,修改了部分规定,提高标准实操性,以适应纺织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与应用需求。新旧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章节(新)

标准对比

备注

GB/T 29862—2013

GB/T 29862—202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标识示例。

本文件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标注与允差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符合性的判定。


附录A中列举的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改为注:附录A中列举了可豁免的纺织产品示例。

由正文改为注,“不属于”改为“可豁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GB/T2910(所有部分)、GB/T40905(所有部分)、FZ/T01057(所有部分)、FZ/T08010、FZ/T 30003等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纺织产品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1纺织产品

以天然纤维或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非织造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注:纺织产品包括纱线、织物及其制品。

示例改为注


增加了3.2标签的定义。


3.2

耐久性标签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的维护程序,保持字迹清晰易读的标签。

3.3

耐久性标签

持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识别的标签。


4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4.3对采用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或不适宜附着耐久性标签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手套和袜子等),可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

4.3对采用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或不适宜附着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可以不采用耐久性标签,但应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纤维含量标签。例如,面料、绒线、手套、袜子、围巾、口罩、面巾、袖套、护腕和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等。

增加了可以不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种类示例。


4.4整盒或整袋出售且不适宜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当每件产品的纤维成分相同时,可以以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4.4以整盒或整袋等销售单元形式出售且不适宜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当每件产品的纤维名称和含量相同时,可以以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4.5当被包装的产品销售时,如果不能清楚地看到纺织产品(符合4.4的产品除外)上的纤维含量信息,则还需在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上标明产品的纤维含量。

4.5当被包装的产品销售时,如果不能清楚地看到纺织产品上的纤维含量信息,则还应在包装上或产品使用说明上标明产品的纤维含量。线上销售的产品应在网页上提供纤维含量信息。

增加该类产品线上销售时的表示方法。


4.6含有两个及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的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制品作为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制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

删除了该部分内容。

重复


4.9耐久性纤维含量标签的材料应对人体无刺激;应附着在产品合适的位置,并保证标签上的信息不被遮盖或隐藏。

4.8耐久性纤维含量标签应对人体无刺激;应附着在产品合适的位置,并保证标签上的信息可正常识别




4.11不能只采用二维码、条形码、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电子标签等形式的数字化标签。

增加了数字化标签要求。

5纤维含量标注要求

5.2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

5.1.2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采用显微镜或DNA等定量分析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

注改为正文,增加采用新方法的测试结果标识方法。


5.3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

GB/T 4146.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

用简称。

5.1.3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4146.1中规定的名称。循环再利用纤维名称按FZ/T 08010标注。羽绒羽毛名称按GB/T17685标注

注:羽绒羽毛名称一般为鹅绒、鹅毛、鹅毛片、鸭绒、鸭毛、鸭毛片。



5.4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可参照附录B标注。

5.1.4对没有规范名称或没有成熟方法定性鉴别的纤维或材料,可参照附录B标注。



5.5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棉(丝光)。

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证明或验证方法。

5.1.5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以括号的形式添加如实描述纤维特点的术语,例如,聚酯纤维(中空)、(丝光)棉、聚乙烯醇纤维(含有蛋白)、(竹浆)粘胶纤维等。

注1: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描述纤维特点的证明或验证方法。

注2:描述纤维特点的术语一般包括形态、工艺等,不包括弹性以外的功能。

增加在纤维名称前添加描述术语,提高可操作性。


6.1仅有一种纤维组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

7.2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其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XX纤维除外”,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5.2.1仅有一种纤维组分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

缩小了可以用“纯”或“全”表示的产品范围。

6纤维含量允差要求

6.2两种及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

5.2.2两种及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宜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



6.6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5.2.6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当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和含量相同时,可合并标注,当面料和里料为同一种织物时,可不用明示"面/里料”。若里料面积未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可不标注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注1:双面穿服装、两面使用的床上用品属于带有里料的特例产品。

注2:产品表面积是产品在自然平摊状态下与外界直接接触部分的面积,例如,服装外层面料的外表面,

注3:采用面料作为服装挂面、帽檐内侧等部位的织物不需单独标注。

消除歧义,明确特殊产品的里料标识要求。


6.7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的品名和含绒量(或绒子含量)。

5.2.7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羽绒羽毛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羽毛的名称和绒子含量。若单个或多个相同局部填充物的部位面积未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则可不标注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注1:对于羽毛羽绒与其他纤维的混合填充物,其中的羽毛羽绒按"羽毛绒”标注百分比,不用标绒子含量。

注2:标注纯毛片时不用标绒子含量。

明确非常规填充物标识要求。


6.8由两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面料(或里料)的拼接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相同时,面料(或里料)可合并标注。

5.2.8由两种及以上的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拼接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相同时可合并标注。单个织物表面积或多个织物总表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注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更改表达方式。


6.11当产品的某个部位上添加有起加固作用的纤维时,应标出产品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可说明包含添加纤维的部位以及添加的纤维名称。

5.2.11当产品的某个部位上添加有起加固作用纤维时,应标出产品主体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可说明包含添加加固纤维的部位。

提供可操作性。


6.12在产品中含有能够判断为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或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图案的装饰线(若拆除装饰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含量≤5%时,可表示为“XX除外”,也可单独将其含量标出……

5.2.12产品中含有能够判断为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或装饰线(若拆除会破坏织物结构),当其含量≤5%时(纯毛粗纺产品≤7%),可表示为“XX除外”,也可单独将其含量标出……




5.2.15对于含有镀膜纤维的产品,该纤维可按基材标注,也可按镀膜加基材纤维的形式标注为“镀膜XX纤维”。如果能确定镀膜为金属,可标注为“金属镀膜XX纤维”。

新增,修改调整原B.7



5.2.16对于含有双组分复合纤维的产品,应将双组分复合纤维作为一个整体标明纤维含量。当同时含有双组分纤维及其相同单一组分纤维时,也可分别标明每一组分的纤维含量,但要注明含有该复合纤

维。

新增,修改调整原B.1



5.2.17含有循环再利用纤维的产品,对于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可标注为“循环再利用XX"或“再生XX";对于再加工纤维,可按组分标注为“再加工全(纯)XX"和"再加工XX"。

新增


6.13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5.2.18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内胆布、口袋、商标、局部绣花、贴花和连接线等,其纤维成分可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和内置口袋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明确内置口袋标识要求。

7纤维含量试验方法


纤维含量的试验按GB/T2910(所有部分)、FZ/T01057(所有部分)、GB/T40905(所有部分)、FZ/T30003等标准规定执行。

注:附录C给出了目前纤维含量相关的其他试验方法标准,根据需要选用,对于现行标准无法进行鉴别和定量的纤维,通过认证或其他证实的方式确定。

新增

8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a)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b)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c)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

d)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

e)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

f)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g)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

8.1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文件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a)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b)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c)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

d)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部位纤维名称及含量;

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名称及含量不一致。

8.2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文件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纤维含量偏差不符合:

a)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

b)纤维含量不符合允差要求。

不合格类型调整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和纤维含量偏差不符合两类。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资料性附录)

可豁免的纺织产品示例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鞋、鞋垫、尿布衬垫、箱包、背提包、包装布、包装绳带、玩具等等移出了豁免清单。



调整了部分改性纤维的表达方式;给出了按大类纤维名称的标识示例;增加了部分其他材料了的标注示例。


附录B

B.6对于尚没有成熟方法定性鉴别的特种动物毛纤维,可标注为“其他特种动物毛”。

B.2对于尚未统一名称或没有成熟方法定性鉴别的动物纤维,标注为“动物纤维”;其中,对于毛发纤维,标注为“其他特种动物毛纤维”


附录C


检测方法

新增

主办: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