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以下简称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落实责任追究,制定《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二条 承担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开展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时,必须遵守《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承检机构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制定本单位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各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并要悬挂在各岗明显位置。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对仪器化公证检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受理申报、统一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构)应对辖区内承检机构实施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检机构组织实施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时,应接受中纤局和省级机构的业务领导,本着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仪器化公证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范,配备足够人员,做好后勤保障。
承检机构要做到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出具的检验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应设立技术负责、样品管理、品级检验负责、样品平衡管理、HVI检验负责、设备维护、信息系统管理、HVI操作等主要岗位。
技术负责、品级检验负责、HVI检验负责、设备维护、信息系统管理是关键岗位,必须由本单位具有资质的正式人员担任,不得一人多岗。
各承检机构可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对本单位各主要岗位进行细化。
第六条 技术负责人是确保实验室检验工作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总负责,具体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检验工作,发现、处理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2.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批准发布工作;
3.负责实验室内部检验质量控制,保证检验水平与其他实验室检验水平一致,并保持稳定;
4.保证抽验样品真实,准确。
第七条 样品管理员承担与企业进行样品交接和验收,以及实验室内部的样品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1.根据企业生产进度与企业进行样品交接;
2.核查并记录样品交接中发现的问题,与企业及时沟通协调,责令企业改正;
3.通过抽查样品检查企业生产环节和取样是否规范;
4.保证交接样品不混淆、不丢失;
5.负责样品的核查、登记、保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
6.负责与品级检验负责人及时进行样品交接;
7.负责中纤局抽验样品的保管、寄送,保证抽验样品的真实、有效;
8.负责对实验室留样的登记、保管。
第八条 品级检验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品级检验工作,具体职责:
1.与样品管理员进行品级检验样品交接;
2.负责品级检验,保证客观、公正、准确;
3.统一实验室内品级检验目光;
4.协调处理样品和条码卡发现的问题;
5.与样品平衡管理员进行交接完成品级检验的交接。
第九条 样品平衡管理员承担样品平衡工作,具体职责:
1.与品级检验负责人进行样品交接;
2.承担样品的预调湿工作;
3.保证样品平衡密度;
4.定期查看温湿度情况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设备维护;
5.保证平衡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6. 确保样品平衡后符合HVI检验要求;
7.与HVI检验负责人进行样品交接。
第十条 HVI检验负责人承担组织管理HVI检验工作,具体职责:
1.与样品平衡管理员进行样品交接;
2.负责样品的HVI检验;
3.保证HVI检验符合操作规范;
4.定期查看温湿度情况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设备维护;
5.与设备维护就HVI故障、空调故障进行协调沟通;
6.承担实验室留样工作,保证留样符合规范性要求;
7.与样品管理员交接留样和检验后的样品。
第十一条 设备维护员承担与仪器化公证检验有关的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1.承担HVI的维护、保养、维修、报修、软件升级工作;
2.承担品级检验室等检验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3.承担空调机组的管理、维护、维修,保证空调机组的正常运转,实验室温湿度环境符合要求;
4.按要求安装和调试实验室温湿度探头,并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
5.承担校准样品、标准样品的登记、保管工作,根据校准检查的频率,及时、合理对校准样品、标准样品进行更新和废弃。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承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具体职责:
1.承担信息系统的安装、升级、运转和日常维护工作;
2.承担信息系统网络、数据信息安全工作,确保内部局域网通信畅通;
3.监控仪器化公证检验各环节的数据,及时反馈各环节负责人;
4.及时上传与发布检验数据;
5.数据的备份、归档工作;
6.生成、上传、打印抽验通知单,及时统计中纤局反馈的抽验结果上报技术负责人。
第十三条 HVI操作员承担HVI检验工作,具体职责:
1.承担HVI检验;
2.保证HVI检验符合操作规范;
3.按照信息系统提示留存抽验样品。
第三章 样品交接与验收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可在企业或实验室完成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工作,并对企业生产环节和取样是否规范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在加工企业进行样品交接时,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应核查并记录以下项目:加工企业样品管理员是否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条码生成系统中录入的样品管理员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按一定比率确定样品和实物能否对应,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卡,条码卡打印是否正确,样品大小是否符合要求,《样品卡》和《样品交接单》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人员签字是否完整,检验批是否有混装现象。对不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样品,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不予接收。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进行样品交接时,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应核查并记录以下项目:按一定比率确定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条码打印是否正确,样品大小是否符合要求,《样品卡》和《样品交接单》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人员签字是否完整,检验批是否有混装。对不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的样品,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 企业频繁出现样品问题的,承检机构样品管理员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增加抽查比率,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样品管理员按检验批号逐样出袋装盒,核对检验批号,依据《样品交接单》对样品条码卡和样品只数进行清点,填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内部流转单》(以下简称《内部流转单》),记录检验批号、样品车号、样品盒数和盒号。
每个样品盒长
第十九条 《内部流转单》是记录实验室检验过程的文书,各岗位负责人应仔细填写并签字。检验批检验结束后,《内部流转单》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样品出袋装盒时,样品管理员应核查并记录以下项目: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条码打印是否正确,样品大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批是否有混装。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样品管理员不应向品级检验负责人交接样品,要及时通知技术负责人,要求企业改正。
第二十一条 样品交接和样品出袋装盒过程中,发现条码和样品分离的、缺样的、样品重量不够的、条码残缺或打印有问题导致不能正常扫码的,相应样品不予检验。
第四章 品级检验
第二十二条 品级检验开始前,由样品管理员与品级检验负责人进行样品交接。
品级检验负责人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是否与样品管理员记录数量一致,每个样品中是否夹有条码。上述问题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样品管理员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由品级检验负责人在《内部流转单》中记录,并确保在棉花质量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企业交接数量和实收数量输入无误。
第二十三条 品级检验在品级检验室进行,对照品级实物标准对样品进行品级检验,将条码信息和品级检验数据输入到信息系统中。
承检长绒棉的,应当对照长绒棉品级实物标准进行品级检验。
品级检验中发现异性纤维的,在信息系统备注栏中注明发现异纤。
第二十四条 每只样品经品级检验后,需将条码卡重新夹入样品,装入该检验批的样品盒中,每个样品盒最多装10只样品。
第二十五条 品级检验负责人检查信息系统中输入的样品数量和品级结果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必须点击信息系统中的本批品级检验完毕按钮,保证所有经过检验的样品进入被抽验范围。
第五章 样品平衡
第二十六条 每个检验批品级检验结束后,品级检验负责人与样品平衡管理员进行样品交接。
样品平衡管理员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是否与品级检验负责人记录数量一致,条码卡是否夹入样品,每盒样品数量是否在10只以内。当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品级检验负责人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由样品平衡管理员在《内部流转单》中记录。
第二十七条 样品平衡管理员应确保样品平衡时间至少达到24小时,同时样品平衡期间温湿度环境符合如下温湿度条件:温度:20±
温湿度持续超出中纤局规定的允差范围四小时的,温湿度环境重新满足条件要求后,应重新计算样品平衡时间。不得在满足温湿度条件的恒温恒湿间以外的区域进行样品平衡。
样品自进入平衡间直到HVI检验完毕,应始终处于恒温恒湿环境中。
第二十八条 样品平衡前,样品平衡管理员应按照检验批抽查样品回潮率。对回潮率超过6.5%的样品,应当进行48小时平衡;或先进行预调湿处理,再进行24小时平衡。
预调湿处理是指对回潮率超过6.5%的样品进行烘干处理,使其回潮率低于6.5%。
第二十九条 样品平衡管理员将同一检验批的样品盒移送到样品平衡间进行平衡,在《内部流转单》中记录样品开始平衡时间。
样品平衡执行先入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条 样品平衡管理员必须保证样品平衡密度,以便空气流动,使样品充分平衡。
样品盒必须放置在样品架上平衡。
不得在平衡间空气流动性差的区域进行样品平衡。
第三十一条 样品平衡时间达到24小时后,样品平衡管理员应使用快速回潮率探测仪选取多点样品抽查并记录样品实际回潮率,判断样品是否符合HVI检验要求(即样品的吸放湿平衡点在6.5%-8.8%之间)。
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保证样品平衡间温湿度正常后,继续对样品进行平衡直至达到平衡要求。
样品平衡间温湿度正常,样品平衡48小时后,样品回潮率仍然超出6.5%-8.8%的,由样品平衡管理员记录样品实际回潮率,上报技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将相关情况书面上报中纤局,作为调整样品吸放湿平衡范围的依据,该检验批样品可正常进行检验,检验后整批样品需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每个检验批样品经平衡达到HVI检验要求后,样品平衡管理员与HVI检验负责人进行样品交接。样品平衡管理员应如实记录样品数量、抽查样品实际回潮率、样品出平衡间准确时间并签字确认。HVI检验负责人应逐批核查样品数量是否与样品平衡管理员记录数量是否一致,抽查样品回潮率是否记录有误,样品出平衡间准确时间记录是否有误。当出现不符合的情况时,应暂停样品交接,由样品平衡管理员进行处理。核查无误的,进行HVI检验。
第六章 HVI检验
第三十三条 HVI检验必须严格按照《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校准规范》、《HVI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操作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HVI开机后,HVI操作人员应先进行HVI校准检查。检验过程中必须每隔2小时进行HVI校准检查。校准检查通过的,可以继续进行检验。
校准检查不能通过的,应当检查温湿度环境、标准棉样、操作过程是否存在问题。校准检查连续两次不能通过的,应当进行校准。仍不能通过的,HVI检验负责人应当报修。
严禁为通过校准或校准检查采取不正当手段改变校准样品或标准样品物理性能。
第三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量相适应的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
承检长绒棉的,应当配备与检验量相适应的长绒棉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使用要求与细绒棉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相同。
第三十六条 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在使用前应在标准温湿度条件下平衡不少于48小时。
第三十七条 校准样品和标准样品应按照规定要求使用,不得超过规定次数反复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本单位HVI操作员档案,编发HVI操作员工号,HVI操作员和工号一一对应。
每班次检验开始前,HVI操作员应将本人工号录入HVI。
第三十九条 HVI操作员按检验批逐样进行HVI检验,条码和样品一一对应。严禁替换样品。
信息系统提示出现异常数据时,HVI操作员应重新测试样品,重测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应记录并由HVI检验负责人上报技术负责人处理。
信息系统提示需重测时,HVI操作员应重新测试样品,信息系统提示样品为双面包时,HVI操作员不需要进行重测。
承检长绒棉的,应根据长绒棉检验量确定需要的HVI数量,指定专用机台检验,避免出现频繁轮换使用细绒棉和长绒棉校准棉样校准的情况。
第四十条 HVI检验过程中,严禁为取得主观期望值,多次重测某一样品。
第七章 检验数据管理及发布
第四十一条 每一样品的条码信息、品级检验数据、HVI检验数据自动传输至承检机构数据库,形成相应棉包完整的检验数据。
第四十二条 技术负责人应对检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由信息系统管理员发布和上传检验数据。
承检机构可通过网络传输、拷贝或邮件方式向企业提供检验数据。
第四十三条 仪器化公证检验应当在企业样品到达实验室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当日完成的检验数据应当在24:00前完成上传。
第四十五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做好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归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数据完整安全。
第四十六条 信息系统服务器、品级检验计算机、HVI计算机及其他联入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进行与公证检验无关的操作。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接入外接设备。
第八章 内部质量控制
第四十七条 每台HVI在每个棉花年度检验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内需进行HVI长强和马克隆模块验收试验,验收通过后可进行检验。
第四十八条 每台HVI每个棉花年度内检验量累计达到1.5万吨时,必须暂停检验进行保养,重新进行各模块的校准,对长强和马克隆模块进行验收试验,通过后可继续进行检验。
第四十九条 HVI提示中纤局抽验样品的条码号后,HVI操作员应将相应样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五十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生成《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抽验通知单》(以下简称抽验通知单)。
为保证中纤局抽验时中央数据库有相应样品抽验信息,抽验通知单电子信息应在抽验样品寄出前上传到中央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依据抽验通知单对抽验样品进行核对,保证抽验样品真实、准确。
严禁替换抽验样品。
第五十二条 抽验通知单打印并填写完整后,随抽验样品寄送中纤局。
抽验通知单中寄出日期填写实际寄出日期。
第五十三条 抽验样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只样品应独立包装;
(二)同一抽验通知单的样品应集中放入外包装内,不同抽验通知单的样品在同一外包装箱内不得混装;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标示抽验样品原验结果;
(四)抽验样品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实验室名称、抽验通知单单号及仪器化公证检验抽验样品字样;
(五)同一抽验通知单中记载抽验棉样数较多,需要分开包装寄送的,须在多个包装的外包装标识中注明抽验通知单号-,箱号;
(六)每个抽验样品寄送外包装物内应放有对应的抽验通知单。
第五十四条 抽验样品应每日寄送。
每日抽验样品数量小于10个的实验室,可以两天寄送一次抽验样品。
第五十五条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查询、汇总、分析抽验反馈结果,调整实验室检验技术水平。
第五十六条 完成全项检验的检验批,由HVI检验负责人按规定比率,对除抽验样品外的样品随机抽样、单独存放并做记录,作为留样备查。剩余样品及保存期满的留样按规定处理。
每批留样保存期限不得低于规定时间。
第五十七条 品级检验室各项技术条件应符合《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GB/T 13786)的要求。设备维护员应在开始检验前和每使用三个月,对品级检验室灯光照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立即停止品级检验,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严禁擅自更改HVI运行参数。
第五十九条 温湿度探头应按照规定进行安装,并保证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要求。严禁采取不当手段将不能客观反映实验室实际环境的温湿度数据上传。
恒温恒湿室环境和恒温恒湿机组运行状况由设备维护员定期监控。持续超出温湿度控制允差范围的,应及时调整并做相应记录。
第六十条 温湿度监控数据、校准检查/监控数据应每2小时上传一次,HVI验收试验结束后,验收数据应直接上传。
第六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中纤局统一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验证试验。
质量保证能力验证试验是指中纤局组织全部或部分实验室,在实验室温湿度条件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针对标准样品进行统一要求的实验,统计分析后得到参与实验的实验室检验水平一致性数据,同时对每个实验室检验水平进行评价。
质量保证能力验证试验使用指定的标准样品进行。标准样品应在标准温湿度条件下至少平衡48小时。
质量保证能力验证试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即时上传实验结果。
第六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参与检验人员登记制度。
每班次各主要岗位人员上岗前须在《参与检验人员登记表》上签字,经培训合格注册的HVI维护员、信息系统管理员、HVI操作员还需注明注册号。每班次检验工作结束后,《参与检验人员登记表》应归档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由中纤局负责解释。原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